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EV-114-雄小-227-2025021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陳紫靜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即應補正依法應 為陳紫靜續行訴訟之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應依上開人數提出足夠份數 之起訴狀(均需檢附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予本院。逾期不補正 上述事項之一,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月16日14時45分許具狀向本 院起訴請求被告陳紫靜清償電信費等語,被告於同日19時8分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明補正陳紫靜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即應補正依法應為陳紫靜續行訴訟之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依上開人數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均需檢附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予本院,本院方能依法通知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原告若逾期不補正上述事項之一,即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