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EV-114-雄小-248-2025022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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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陳妙貞 被 告 吳香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