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EV-114-雄小-287-2025021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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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87號 原 告 黃晨銘 被 告 張昊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伊已與被告簽訂汽車權利讓渡書,並於民國 112年7月24日將車輛交付予被告使用,詎近日連續收到交通違規罰單,伊已代被告繳納罰款共新臺幣4,200元。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代墊之罰款等語。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岡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聲請准許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開庭等語,此允應由原告日後向就審法院另行提出遠距視訊開庭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