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EV-114-雄小-288-2025021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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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邱吉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萬3,045元。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