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4-雄小-29-2025020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鎮州 劉兆奇 被 告 李湘媄即李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