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EV-114-雄小-312-20250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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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胡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43號),本院於民國1 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