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V-114-雄小-320-20250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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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聖育 洪銘遠 被 告 林秉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