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EV-114-雄小-338-2025031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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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338號 原 告 邱子瑗 被 告 李怡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 萬元,並約定被告應依約匯款至原告指定之帳戶。查被告戶籍設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現住在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被告答辯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4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雖提及其被詐騙匯款地為高雄市前金區,然原告既係依兩造和解書請求,自無侵權行為特殊審判籍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