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EV-114-雄小-348-2025021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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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張榮龍 被 告 紀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伊以網路銀行APP操作匯款時,因輸入帳號 錯誤,而誤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談台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