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EV-114-雄小-392-20250324-3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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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3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慶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明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程序裁判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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