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EV-114-雄小-395-2025022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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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395號 原 告 歐祺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毀棄損壞罪(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2580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 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毀損原告所有之燒金桶、機車及監 視器等行為(參刑事判決引用附件附表)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 訴請求「畚箕」及「薪資補償1個月」部分,非屬前揭刑事判決 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 又原告關於上開損害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50元(計算式:50+50,000=50,0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