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EV-114-雄小-396-2025031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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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劉木勝 被 告 林聿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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