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4-雄小-42-2025020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被 告 王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 佰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仟捌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