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EV-114-雄小-45-2025010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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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45號 原 告 林怡利 被 告 林涵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涵薇間租屋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