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V-114-雄小-47-20250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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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瑋等即賴玉嬌之繼承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 議等事件,被告李國瑋等四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高少家秀家司美113年度司繼字 第7334號公告(本院卷第137頁),附卷可查,是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賴玉嬌之最新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含證物)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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