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EV-114-雄小-509-2025031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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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50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PUJA SEPRY YANTI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7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310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38-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卷第49至61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