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EV-114-雄小-523-2025032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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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523號 原 告 黃芷寧 訴訟代理人 王怡萍 被 告 譚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28號),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