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EV-114-雄小-558-2025031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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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558號 原 告 黃婷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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