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EV-114-雄小-601-2025031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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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端岑 被 告 歐俊廷即耀華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迄今尚欠69,284元本息、違約金未清償,然經催討被告返還,均未獲置理,爰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9,284元本息、違約金等語。經查,被告起訴時住居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