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EV-114-雄小-616-2025032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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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梁晉銘 陳鵬傑 被 告 吳奕霈即小霈修剪用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陸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 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