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EV-114-雄小-76-20250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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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7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江稷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7,760元,及自113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7,76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10 3年10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7頁),至本件交通事故112年7月12 日發生時,車齡已8年餘,則原告賠付之零件費用折舊後應僅剩 殘價4,328元(依平均法計算:25,968【零件費用】÷6【耐用年 數+1】=4,328),加計不用折舊之工資1萬7,696元及烤漆費用1 萬5,736元,合計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3萬7,76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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