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EV-114-雄小-84-2025030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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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8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賴裕昌即賴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7,720元,及自107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5,266元,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2,986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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