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EV-114-雄小-88-20250328-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8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黃智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王品冠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 客車(下稱甲車),保險存續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又王品冠於112年2月26日下午9時20分許,駕駛甲車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南往北方向停等紅燈,適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在上開路段729號西往東倒車時,因未注意後方車輛,致乙車車尾碰撞甲車左側車身,致甲車車身受損(下稱系爭事故),需費新臺幣(下同)12,079元始能修復(鈑金4,000元、烤漆8,079元)。伊業依系爭保險契約賠付王品冠前開修繕費用,在給付範圍內自得代位王品冠向被告求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無過失,且甲車原本就有損傷,與其倒車行為 無因果關係,且甲車修復費用應予折舊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甲車行照、維修明細表、發票、理賠申請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1-19頁)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見本院卷第94-95頁),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被告駕駛乙車倒車過程,乙車車尾碰撞甲車左方致甲車車身晃動一下,被告顯有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是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㈡至被告抗辯甲車原本就有損傷,該損傷並非伊造成,與系爭 事故無因果關係云云,惟稽之原告提出維修明細表及警方提供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5、79-87頁),甲車修復項目均為左後車門及葉子板,核與上開勘驗系爭事故經過即乙車碰撞甲車位置相符;且觀警方提供之現場照片,已可見甲車前左後車門下緣處有白色痕跡之損傷(見本院卷第85、87頁),是原告主張甲車左側車身遭乙車撞擊,維修明細表所列修復項目為系爭事故所致而有修復必要等情,堪以採信,被告所辯顯不足採。至被告另抗辯甲車修復費用應予折舊等語,惟甲車修復費用為鈑金4,000元、烤漆8,079元,並無包含應予折舊之零件費用,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 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079元,及自113年12月17日(見本院卷第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勘驗標的:檔名「C074331_00000000000000000」 影片時間:(左下角顯示)2023/02/26 21:24:40~21:24:54 勘驗結果: 原告承保車輛於畫面前方路口停等紅燈,被告車輛自路旁店家停車區(車身與馬路係呈垂直方向)緩緩倒退駛出。 影片時間21:24:43,被告車輛朝左後方倒退,車尾撞擊原告承保車輛左側,致原告承保車輛晃動一下,兩車即靜止未動,至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