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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EV-114-雄小-90-20250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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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0號 原 告 荷風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和灃 訴訟代理人 賀照梅 被 告 王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4,990元,及自113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4,99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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