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EV-114-雄小-92-2025012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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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被 告 吳宸朴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捌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