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EV-114-雄小-97-2025031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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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 告 張馨琪 張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6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馨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馨琪於民國109年9月2日邀被告張政弘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15%計息。被告張馨琪應於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倘本件借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利率改按前開利率加1%固定計息。被告張馨琪陸續申請撥款共86,028元,詎被告張馨琪於112年7月18日、112年8月24日共計償還本金43,206元及利息1,106元後,即未再還款,尚餘本金10,362元未還。又被告張政弘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張政弘則以:是張馨琪去申請貸款的,我太太是視障, 我在112年間入監執行,張馨琪休學了,我無法負擔這筆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張馨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 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7、53頁),經本院核對無誤。又張馨琪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而張政弘固辯稱是張馨琪以其名義向原告申請貸款,惟張政弘亦不否認該放款借據為其親簽(見本院卷第60頁),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張政弘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本件借款自應與張馨琪負同一清償責任,原告自得對被告全體同時請求全部給付。至張政弘辯稱現無法負擔還款云云(見本院卷第60頁),僅涉及履行及清償能力問題,並非得拒不償還之正當依據,故張政弘前揭抗辯,尚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0,362元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1.775% 自113年4月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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