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EV-114-雄救-6-20250305-1
字號
雄救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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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真谷 相 對 人 陳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 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求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市前金區公所113年6月13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2月13日函為憑(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依前開資料顯示,聲請人以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及社會救助金維生,於112年間之收入僅4,000元,其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高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尚屬非虛,再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依前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