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EV-114-雄救-7-20250306-1

字號

雄救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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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宋華 張柏閔 張柏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前開第63條條文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時,立法理由第3項載:「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全部准予扶助在案,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復查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明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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