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EV-114-雄簡聲-22-20250314-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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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宋華 張柏閔 張柏鈞 共 同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連帶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 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三二二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 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四年度雄補字第三○五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含嗣後改分之案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 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伊等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2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票字第12385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相對人並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強制執行伊等之財產,現由臺中地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2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伊業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下稱系爭本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惟如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向臺中地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 臺中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以系爭本案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本案事件卷宗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係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請 求聲請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155元,及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是相對人請求之債權總額應核定為153,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所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延後受償,於停止執行期間內以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而系爭本案事件如以撤銷上開執行名義可得所有利益推估,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79,080元(見本院11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裁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而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合計上開本件訴訟審理終結期限約需4年,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上開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可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無法即時滿足其債權,或喪失因投資金錢預期可得利益數額為30,612元(計算式:153,060元×4年×5%=30,612元),爰酌定聲請人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㈢又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共同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觀民法第272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6條規定自明。是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係負同一債務,因聲請人為共同發票人,依法應連帶負全部給付責任,是聲請人若一同停止執行,所應供之總擔保不應超出本院命供擔保之金額,是若聲請人之1人或數人或全體已供擔保31,000元,3人中即便有未供擔保者,亦得援用據以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其部分之執行程序,無需另供擔保,併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12年10月12日 189,540元 142,155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2 112年10月12日 189,540元 142,155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萬2,155元 1 利息 14萬2,155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2月3日 (175/365) 16% 1萬905.04元 小計 1萬905.04元 合計 15萬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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