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EV-114-雄簡聲-22-20250324-2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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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宋華 張柏閔 張柏鈞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1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宋華、張柏閔、張柏 鈞三人之共同代理人「鄭鈞懋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4年3月14日所為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2號之 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