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EV-114-雄簡聲-26-20250324-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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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鄭智偉 相 對 人 方家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伊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112年11月1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到期日112年11月15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1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然伊就系爭本票並無簽發之原因關係存在,伊業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14年度雄補字第308號,下稱系爭本案)。因兩造間系爭本案之審理,非待相當之時日無以終結,若進行強制執行,恐使聲請人遭受難以回復損害。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執行程序終結前而言。而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係以執行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而言,倘並無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即無停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系爭本案,固經本院調閱系爭 本案卷宗確認無訛,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乙節,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3頁);聲請人復自陳伊不知道相對人有無持系爭本票裁定對伊聲請強制執行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是聲請人雖已提起系爭本案,然相對人既未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