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EV-114-雄簡聲-4-20250204-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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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陳侑昇 相 對 人 陳慶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9年7月7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到期日109年10月7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然系爭本票係遭偽變造,伊毋庸負發票人之責。伊業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13年度雄補字第3109號,下稱系爭本案)。因兩造間系爭本案之審理,非待相當之時日無以終結,若進行強制執行,恐使聲請人遭受難以回復損害。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執行程序終結前而言。而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係以執行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而言,倘並無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即無停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系爭本案,固經本院調閱系爭 本案卷宗確認無訛,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乙節,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9頁);聲請人復自陳相對人並無持系爭本票對伊聲請強制執行,亦有聲請人114年1月20日民事陳報狀可憑。是聲請人雖已提起系爭本案,然相對人既未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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