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EV-114-雄簡調-4-20250206-1

字號

雄簡調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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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羅容娥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恒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應 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陳報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7樓之2房屋(下稱相對人房屋)修復漏水所需工程費用若干?並檢附估價單為佐。㈡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2,150元,其具體內容為何?聲請人應具狀說明請求內容為何及計算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㈢據聲請人起訴狀記載,聲請人所有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6樓之2房屋(下稱聲請人房屋)因相對人房屋漏水導致屋損,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39萬元,然估價單預估修繕金額為363,000元,且訴之聲明並未請求相對人賠償。則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是否請求相對人賠償聲請人房屋之屋損?如要請求,應更正訴之聲明,具體記載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額若干?並提出相符之估價單。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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