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及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EV-114-雄簡調-6-20250303-1
字號
雄簡調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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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調字第6號 原 告 林慶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珍間請求修繕漏水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0元,惟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天花板、地板及壁上損壞;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5,000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第一項之修復系爭房屋之預估費用,加計聲明第二項之105,000元核定之,惟原告未說明系爭房屋之漏水修復所需費用或因該聲明可獲利益為若干,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並檢附相關工程費用金額之證據(如估價單等)。 二、併請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