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及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EV-114-雄簡調-6-20250314-2

字號

雄簡調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調字第6號 原 告 林慶田 被 告 張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63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 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 號3樓之2房屋之天花板、地板及壁上損壞,預估修繕費用為105, 000元,有報價單在卷可稽(卷第37頁),再加計原告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給付10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30元,尚應 補繳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