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滲漏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EV-114-雄簡調-8-20250312-1
字號
雄簡調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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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邦鍾 相 對 人 曾碧三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滲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 前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則依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被告當無訴訟 能力,且此情形無法補正,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