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EV-114-雄簡-109-2025032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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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帕查媽媽環境永續創生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王沁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本 院陳明,茲因開庭通知未及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 保障原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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