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勞及違約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EV-114-雄簡-128-2025031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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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瑋 被 告 蘇柏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及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服務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 酬及違約金共新臺幣216,250元,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考。而被告籍設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復據原告陳報本件契約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見本院卷第69頁)。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並已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69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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