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EV-114-雄簡-19-20250122-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9號 原 告 呂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333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其中機車維修費5,290元,係因車輛毀損所生之賠償費用 ,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