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EV-114-雄簡-209-2025020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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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廖朝州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姚世昌 林姚靜姬 姚靜娟 姚靜慈 陳美惠 謝季蓁 盧春嵐 吳怡慧 洪乙彥 曾錦麟 廖光雄 廖欽錫 謝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准予合併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大社區,依首揭規定,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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