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EV-114-雄簡-289-2025021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89號 原 告 洪蔡美珠 被 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9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