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EV-114-雄簡-291-20250214-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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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原 告 陳文水 被 告 周澔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3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86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5,3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9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卷第101至107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