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EV-114-雄簡-302-20250307-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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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02號 原 告 蔡沛綸 被 告 郭芷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主張 本件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係在其高雄市仁武區之住所(見本院卷第13頁),而原告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屏東縣萬丹鄉,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限閱卷),均非屬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被告應訴、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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