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EV-114-雄簡-358-20250218-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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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崔上和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31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4年1月6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7至23頁),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