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EV-114-雄簡-370-2025030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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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劉昱廷 被 告 江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日間, 陸續向伊購買商品,累積貨款新臺幣30萬1,000元未清償,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及遲延利息等語。而被告籍設高雄市仁武區,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頁)。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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