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EV-114-雄簡-474-2025031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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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蘇聖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南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對被告作成公訴不受理判決後,依原告聲請將其損害賠償請求 移由民事庭審理,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 臺幣(下同)318,000元(見附民卷第5頁),經扣除原告在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程序已受被告清償20,000元後,尚有298,000 元未獲清償(見附民卷第15頁),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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