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EV-114-雄簡-518-2025032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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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固主張其係因遭詐欺而匯款至被告所有 之銀行帳戶等語,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24171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