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EV-114-雄簡-536-20250320-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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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張潔玲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狀 理由欄雖有記載請求內容及其金額,然未記載訴之聲明,且就遲延利息之計算亦未明確,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訴訟程序。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應具狀陳報「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須敘明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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