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EV-114-雄簡-574-20250320-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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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陳儷方 被 告 葉宥杰 張雅淇 賴雅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5至101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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