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EV-114-雄簡-60-2025032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6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詹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與原告(原名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利息部分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超過15%。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3,670元及利息未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現金卡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